一起特殊的遗产继承案
某甲在建国后被定为渔主并被收押入狱,某甲与其弟某乙各十间房屋共二十间房屋被没收。某甲与妻子某丙有婚生女儿两个某丁和某戊,后某丙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带着11岁的女儿某戊改嫁他人,某戊也改随继父姓。1981年某甲去逝,1990年政府落实政策将某甲与其弟某乙共二十间房屋予以返还并分别为两人办理了产权证。此事由某乙之子某己负责办理,某己接收了政府返还的二十间房屋,并领取了两人的产权证。但在某丁和某戊找到某己要求接收其父某甲的十间房屋时却被某己拒绝。某戊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要告某己要回自己父亲的房屋。
对于此案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直接由某丁和某戊继承其父房产并办理产权证;
二、由某丁和某戊直接起诉某己要求腾退房屋;
三、某丁和某戊先进行遗产分割将产权证作变更登记后由新的产权人起诉某己要求腾退房屋。
下面我们一一加以分析:
一、本案无法直接由某丁和某戊继承其父房产并由房产房产机关办理产权证。如果可能的话,本案是可以由某丁和某戊继承其父房产并办理产权证,然后由新的产权人起诉某己要求腾退房屋的。但是鉴于本案时间久远,又没有被继承人的遗嘱,加之某戊现在已经改随继父姓,某己持有被继承人的房产证拒绝交给某丁和某戊,事情十分复杂。因此根据规定,房产管理部门无法直接按遗产继承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二、本案如果由直接某丁和某戊直接起诉某己要求腾退房屋,存在着某丁和某戊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的问题。《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因为政府在给某甲落实政策时,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产权证上的产权人还是某甲本人,所以某丁和某戊起诉某己要求腾退房屋,还是存在着某丁和某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他们有什么权利要求某己腾退房屋的问题,她们的权利来源是什么?这样就又回到了遗产继承的问题上了!
三、因为某甲已经死亡,所以首先应该由继承人对其遗产进行分割,确定新的继承人,然后由新的权利人依法处分其财产。新的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某己要求其腾退房屋,这样就理顺了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也就顺理成章了。一审判决结果和第三种意见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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